民政部关于国际仿生工程学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0〕269号)
国际仿生工程学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国际仿生工程学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国际仿生工程学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际仿生工程学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推动仿生工程领域科学研究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