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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2.村级民主评议。村级民主评议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均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评议结果无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都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社会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以及审核审批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结论、是否纳入低保与拟给予保障金额的审核(批)意见等。公示信息要真实完整,公示地点应为申请人所在的自然村(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机构要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4.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区分低保对象不同情况,采用分类定期复核办法: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长期贫困的家庭可以实行年度复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群众产生新的异议的对象要缩短复审期限。要根据复查掌握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要求,做好所有农村低保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规范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民政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要积极争取将农村低保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特别是要注意强化县、乡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解决基层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统筹考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通过调剂、聘用等多种途径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两名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并按工作量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通过下派、选聘、委托等方式,确保村委会有专人协助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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