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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保障标准。低保标准是农村低保政策体系中的核心要素,是划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和实际补助水平、安排低保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科学确定低保标准,并切实按照低保标准组织实施。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首先要经过科学测算。按照既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又与当地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采取市场菜篮法、恩格尔系数法等方法,合理使用统计调查数据进行测算。其次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共同测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颁布。要避免主观决策或盲目攀比,确保低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06号)要求,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低保补助水平,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省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既要向贫困程度深、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又要体现工作激励因素。要采取措施强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审核、审批、发放程序。进一步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受理、调查、审核和动态管理的职责,特别要注意充分发挥驻村干部的作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行政委托等方式,委托村级组织代为受理申请和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其间发生的法律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对象的家庭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县、乡联审联批或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推行由国库集中支付,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直接发放低保金的办法。低保金原则上要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即依据调查掌握的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情况,补齐至当地保障标准。

  (五)重点工作环节。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省级民政部门应出台规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文件,指导市、县制定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调查办法或措施,明确调查项目及各项收入情况的测算办法,编印统一的调查表单和操作手册,便于基层工作人员操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覆盖面要达到100%。调查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驻村干部)牵头组织,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参加,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法实施。申请人应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签字确认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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