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等部门积极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并顺利实施,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农村基层工作力量较为薄弱等原因,农村低保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部分地方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视和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意识,推行科学管理,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推进全国农村低保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提升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益,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目标任务
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将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列入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加紧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和操作程序,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三、规范内容
(一)对象范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属于农村低保的保障范围。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操作,纠正“保人不保户”的不规范做法。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防止和纠正随意扩大保障对象范围的做法。解决边境居民、水库移民、失地农民等特殊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应当依靠专门的政策措施,不能不加区别地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避免离开低保标准、人为扩大范围而影响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要搞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配合有关部门扶持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发展生产、劳动脱贫。搞好农村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分别采取相关救助政策来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困难需求。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保边缘贫困人员的临时性困难,减轻实施低保制度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