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考核评价方案
(试行)
一、考评目的
为促进全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落实《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 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的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经验,推动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考核评价方案。
二、考评内容
根据《指导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和创建的基本内容,示范区基本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确定本地区的工作内容。
(一)保障措施。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在落实示范区工作中所采取的组织、经费、政策和队伍等保障措施。
(二)社区诊断。根据示范区社会人口经济等基本情况、主要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流行状况等,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领域,明确主要策略和行动措施。
(三)监测。建立和完善覆盖示范区全人群的慢性病监测系统,包括慢性病死因监测、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肿瘤登记和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等。
(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开展媒体宣传,提供宣传资料技术支持,营造社区宣传和支持性环境,结合宣传日开展系列主题活动。
(五)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以及平衡膳食和烟草控制等活动。
(六)高危人群发现和干预。利用多种途径进行慢性病高危人群早发现,采取分类实施、管理和干预等措施。
(七)患者管理。落实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的情况。
三、考评细则
考评将采用基本分加附加分的方法,汇总总分将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其中基本分满分1000 分,附加分满分280分,总分满分1280 分。考评内容共分7 大项,每项有多个指标。通过专家遴选,确定现阶段考评内容中的11 个指标为核心指标(下文中以“*”标识),核心指标总分为240 分,东中西部地区均需在180 分及以上。
省级示范区总分需在 700 分及以上,国家级示范区考评标准东中西部地区总分有所不同,详见下表。
表 东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示范区考评标准
地区
| 总分
| 基本分
| 附加分
| 核心分
|
东部地区
| 850 分及以上
| 650 分及以上
| 200 分及以上
| 180 分及以上
|
中部地区
| 800 分及以上
| 650 分及以上
| 150 分及以上
| 180 分及以上
|
西部地区
| 750 分及以上
| 650 分及以上
| 100 分及以上
| 180 分及以上
|
注: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保障措施(250 分)。
1. 组织保障(80 分)
(1)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工作(20 分)。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得20 分,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得10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1*。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落实各部门慢性病防控职责(15 分)。
(3)建立卫生、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广电、体育、等多部门工作协调制度,各部门有明确职责及履行情况记录,设有联络员(20 分)。多部门合作达到2-4 家得10 分,5 家及以上得20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2*。
(4)示范区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4 次联络员会议,协调并解决慢性病防控重点问题(15 分)。
(5)有专家技术组指导示范区工作计划及工作记录(10分)。
2. 经费保障(50 分)
(1)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按照中央投入提供配套项目经费(20 分)。地方不提供配套项目经费不得分,地方和中央配套比例在1:1 和2:1 之间(含1:1)附加10 分;2:1 及以上者附加20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3*。
(2)区/县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达到业务总经费的10%及以上(20 分)。无慢性病业务经费不得分,10%以下者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 分。业务总经费是指地方财政拨款除去人员和公用费(办公、水电等)的费用,用于购置计划免疫疫苗的费用不包括在内。此项为核心指标4*。(3)慢性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可查实(10 分)。
3. 政策保障(70 分)
(1)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内容(25 分)。
(2)示范区有慢性病防控规划(20 分)。政府出台规划得20 分,多部门出台规划得15 分,卫生行政部门出台规划得10 分,疾控机构出台规划得5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5*。
(3)至少出台1 项慢性病防控相关政策(25 分)。每年出台2 项及以上政策附加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