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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
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考核评价方案
(试行)

  一、考评目的
  为促进全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落实《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 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的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经验,推动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考核评价方案。
  二、考评内容
  根据《指导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和创建的基本内容,示范区基本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确定本地区的工作内容。
  (一)保障措施。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在落实示范区工作中所采取的组织、经费、政策和队伍等保障措施。
  (二)社区诊断。根据示范区社会人口经济等基本情况、主要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流行状况等,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领域,明确主要策略和行动措施。
  (三)监测。建立和完善覆盖示范区全人群的慢性病监测系统,包括慢性病死因监测、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肿瘤登记和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等。
  (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开展媒体宣传,提供宣传资料技术支持,营造社区宣传和支持性环境,结合宣传日开展系列主题活动。
  (五)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以及平衡膳食和烟草控制等活动。
  (六)高危人群发现和干预。利用多种途径进行慢性病高危人群早发现,采取分类实施、管理和干预等措施。
  (七)患者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的情况。
  三、考评细则
  考评将采用基本分加附加分的方法,汇总总分将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其中基本分满分1000 分,附加分满分280分,总分满分1280 分。考评内容共分7 大项,每项有多个指标。通过专家遴选,确定现阶段考评内容中的11 个指标为核心指标(下文中以“*”标识),核心指标总分为240 分,东中西部地区均需在180 分及以上。
  省级示范区总分需在 700 分及以上,国家级示范区考评标准东中西部地区总分有所不同,详见下表。

  表 东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示范区考评标准

地区

总分

基本分

附加分

核心分

东部地区

850 分及以上

650 分及以上

200 分及以上

180 分及以上

中部地区

800 分及以上

650 分及以上

150 分及以上

180 分及以上

西部地区

750 分及以上

650 分及以上

100 分及以上

180 分及以上



  注: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保障措施(250 分)。
  1. 组织保障(80 分)
  (1)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工作(20 分)。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得20 分,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得10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1*。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落实各部门慢性病防控职责(15 分)。
  (3)建立卫生、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广电、体育、等多部门工作协调制度,各部门有明确职责及履行情况记录,设有联络员(20 分)。多部门合作达到2-4 家得10 分,5 家及以上得20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2*。
  (4)示范区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4 次联络员会议,协调并解决慢性病防控重点问题(15 分)。
  (5)有专家技术组指导示范区工作计划及工作记录(10分)。
  2. 经费保障(50 分)
  (1)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按照中央投入提供配套项目经费(20 分)。地方不提供配套项目经费不得分,地方和中央配套比例在1:1 和2:1 之间(含1:1)附加10 分;2:1 及以上者附加20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3*。
  (2)区/县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达到业务总经费的10%及以上(20 分)。无慢性病业务经费不得分,10%以下者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 分。业务总经费是指地方财政拨款除去人员和公用费(办公、水电等)的费用,用于购置计划免疫疫苗的费用不包括在内。此项为核心指标4*。(3)慢性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可查实(10 分)。
  3. 政策保障(70 分)
  (1)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内容(25 分)。
  (2)示范区有慢性病防控规划(20 分)。政府出台规划得20 分,多部门出台规划得15 分,卫生行政部门出台规划得10 分,疾控机构出台规划得5 分。此项为核心指标5*。
  (3)至少出台1 项慢性病防控相关政策(25 分)。每年出台2 项及以上政策附加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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