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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通过网络侵权传播他人作品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令第9号--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通过网络侵权传播他人作品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2002年7月11日 国权〔2002〕21号)


××市版权局:
  ×权〔2002〕12号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2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订并公布施行后,在其相配套的实施条例未修订施行前,对侵犯著作权法四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对侵犯著作权法四十七条第(八)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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