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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令第9号--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的批复
(2000年2月29日 国权〔2000〕5号)


  你们《关于建立“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共同组建集体管理性质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
  建立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沟通,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共同组建,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中国作家协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与监督。该协会基于会员的委托,代文字作品作者行使有关权利,解决作品使用的许可与付酬问题,扩大作品的传播,从而促进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应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须向民政部门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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