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润社会影视制作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0〕300号)
中润社会影视制作中心举办者:
你们关于成立中润社会影视制作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中润社会影视制作中心成立登记。该中心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中润社会影视制作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努力为民政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为宣传防灾减灾等民政业务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