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0〕328号)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提升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化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市场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