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0〕327号)
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拥军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