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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魏仙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魏仙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304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司魏仙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天平保发〔2011〕9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魏仙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肖国兴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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