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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11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11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机管[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享受跨区作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凭证。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1年版《作业证》已委托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制,近日将发往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办)。为做好今年《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放条件。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有效。驾驶人要有合法有效和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并填写机主姓名、联合收割机号牌(插秧机发动机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作业证》应由省级农机、交通发证机关盖章、县级填发机关盖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

  二、坚持免费发放。《作业证》印制工本费已由农业部统一支付。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严肃查处伪造、涂改、转借和倒卖《作业证》的违规行为。

  三、做好登记备案。各地要认真做好《作业证》的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杜绝只发放不登记。《作业证》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登记《作业证》信息,包括机主姓名、手机号和机具牌号等。

  四、加强组织引导。各地要将发放《作业证》作为强化组织引导跨区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要优先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管理,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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