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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东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山东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0〕297号)
山东大学校友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山东大学校友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决定准予山东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山东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宪法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为广大校友提供服务,为学校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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