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制度统计内容为救灾捐赠款物信息,来源于财政性的资金不统计在内。统计数据以实际到账或实际接收的为准,承诺的捐赠款物数据由各捐赠接收机构内部掌握,不需上报。
(四)统计报表分为快报和年报2种,快报用于单次救灾捐赠活动的统计,年报为全年开展救灾捐赠汇总统计。
由民政部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凡已接收救灾捐赠的捐赠接收机构,需及时填报快报报送同级民政部门,中央各捐赠接收机构、省级民政部门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12时本机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捐赠信息以快报形式报民政部。民政部可视情况调整统计时限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自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并规定具体统计时限要求。省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应分别在活动中期和活动结束后,将统计数据以快报形式报民政部。
各捐赠接收机构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在每次捐赠活动中期和活动结束后需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快报表,每年12月15日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年报表,由民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开展的救灾捐赠年报汇总数据报至民政部。
(五)按照谁接收、谁统计的原则,原则上实行在地统计管理。各捐赠接收机构只统计本级、本单位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实行本系统内统一汇缴捐赠款物的,由汇缴最终接收单位统计,该系统内各级单位不单独统计和报送。
为避免重复统计、防止漏报,已经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转交给其他捐赠接收机构且不再接收救灾捐赠的,可由接收方计入直接接收(即一笔捐赠款物只能由一个捐赠接收机构计入直接接收情况内),转出方可不再报送捐赠统计信息。捐赠接收机构将所接收款物交由其他单位使用的,使用单位需及时如实向捐赠接收机构报送捐款使用情况。
(六)各捐赠接收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并及时报送,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捐赠台账,对救灾捐赠进行分账管理,分类统计。
(七)救灾捐赠综合统计信息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对外公布。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接收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公开发布本机构接收和使用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为捐赠人提供查询相关信息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