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1〕21号)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推动健身气功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