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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失效]

  (审核公式:60(累计栏)=财务季报表“利润表”项目17行指标)(按季审核)(房地产企业除外)
  61.加(减)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加填正数,减少填负数,没有的可以不填报。
  62.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按税收规定本期可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63.应纳税所得额: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本期数, 1-11月份累计列计算得出。12月份由企业直接填报累计数。(计算公式:2008年1-11月份〔本月63=60且如果本期列60<0则63由企业根据实际数据填报〕)
  (2)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如果:企业在年内进行所得税核算的,按63=60+61-62行后的余额填报,小于0的填0;不核算所得税的按利润总额填报,小于0的填0。
  (3)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第3、6、10行指标“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累计数。
  64.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08年统一按25%填写,2007年按上年实际税率填写。
  6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公式〔65=63*64〕)。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纳数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6行指标一致;
  (2)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纳数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得出的本期数产生的差在“应纳税调整额”中做调增或调减;
  (3)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纳数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产生的差在“应纳税调整额”中做调增或调减。
  66.实际征收率:
  指按税法规定当期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在减免税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没有享受前面所列的税收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不填报本指标〔2008年审核:66﹤=25%〕。本指标2007年企业按实际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填写(2007年审核:66﹤=33%)。
  67.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计算公式〔67=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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