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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失效]

  (20)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下分(21)、(22)、(23)、(24)子项:
  (21)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2)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就地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系统的下属子公司);
  (23) 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统一核算并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4)上报上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30)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下分(31)、(32)、(33)子项:
  (3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
  (3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33)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40)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第四类企业所得税各项指标
  “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数预缴的纳税人”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填报报告期发生的当期数据。按季申报的企业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数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金额填入本月栏。 “适用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填报累计数,软件将本期数设置为不可填写状态。上年同期数据按照上年实际数据填列。
  60.利润总额: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项的“利润总额”填写本期数,其中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
  (2)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数预缴的纳税人” 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季度按照B3《财务信息季报表》中“利润表”的第17行“利润总额”分析填报本期数。月度则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指标填报本月数,不核算利润表的企业可以比照填报。
  “适用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必须季度按照B3表《财务信息季报表》中“利润表”的第17行“利润总额”填报累计数。月度则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指标填报本月数,不核算利润表的企业可以比照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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