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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中华会计网校

  为保证2008年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监控数据价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指标解释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8年部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指标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2008年部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指标填报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要求,现对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填报说明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指标解释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共涉及独立纳税企业重点税源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共17项指标,修订后的有关指标填表说明如下:
  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第12项指标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0)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下分(11)、(12)、(13)、(14)子项:
  (11)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2)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按比例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
  (13)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如:金融行业、中石油、中石化总公司等;
  (14)上报上级公司预缴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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