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出版社利润分配按照
《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2010年7月1日起,出版社及其下属的企业法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出版社及其下属的企业法人单位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和绩效激励机制,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职工补充养老金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可自愿参加,出版社每年提留10%的税后利润用于职工工资和养老金补差,保证转制后的企业人员工资水平和养老金不低于转制前的工资水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水平。
第二十九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企业与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转制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条 职工岗位报酬根据岗位职责、岗位工作量、岗位绩效确定,岗位基本工资与岗位挂钩,岗位绩效工资与岗位绩效挂钩,岗位绩效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岗位基本工资由社委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分配办法,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出版社及其下属企业法人单位一视同仁。出版社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和奖励方案由社委会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其他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和奖励方案,由社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出版社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出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因出版社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