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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社会出版社章程》的批复


  (二)负责出版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订出版社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出版社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出版社副社长、副总编辑、终审、财务总监;

  (六)聘任或者解聘分社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和管理部门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条 出版社设总编辑一名,由董事会提名,报民政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编辑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图书年度选题规划、申报工作;

  (二)组织图书出版产前流程管理;

  (三)兼任图书审定委员会主任;

  (四)主持图书复审、终审、校对工作;

  (五)负责图书的终审把关和审核、审定工作;

  (六)负责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出版社设副社长、副总编辑、终审各若干名,设财务总监1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社长助理、总编辑助理。副社长、副总编辑、终审、财务总监由社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报主管单位备案。社长助理、总编辑助理由社长提名,由社委会聘任,报董事会备案。

  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终审、财务总监、社长助理、总编辑助理组成社委会,为出版社执行机构,负责出版社的运营和经营管理。社委会由社长召集并主持,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编辑召集并主持。社委会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由董事长或者社长担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出版社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出版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出版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出版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送交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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