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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社会出版社章程》的批复


  (一)了解出版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举董事会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章程》;

  (六)确定法定代表人,批准社长、总编辑人选;

  (七)对出版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主办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履行主管、主办单位的职责;

  (三)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出版社设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5~7人组成,其中出版社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1~2人,其余由总社和出版社的相关负责人出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3~5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董事长由民政部提名,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名,均由董事会会议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出版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审议批准出版社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出版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出版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修改《章程》;

  (六)审议批准出版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选举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八)听取董事会董事长工作报告;

  (九)决定出版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报经民政部批准后,聘任或者解聘社长、总编辑;

  (十一)听取社长、总编辑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社长、总编辑的工作;

  (十二)根据社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社长、副总编辑、终审、财务总监;

  (十三)根据社长的提名,委派出版社二级企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以及主办单位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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