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社会出版社章程》的批复
(民函〔2011〕47号)
中国社会出版社:
你社《关于报送〈中国社会出版社章程〉的请示》(中社出请〔2011〕1号)收悉。经部领导同意,现予批准。请严格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事项。
附件:中国社会出版社章程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社会出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中国社会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特制定中国社会出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企业类型:中国社会出版社是民政部主管、主办的,由中国社会新闻出版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代管的,以图书出版和发行及网络、数字出版为核心产业的中央级国有独资出版企业。
第二章 企业概况
第三条 名称:中国社会出版社。
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
第五条 经营范围:图书的编辑、出版、发行,组织文化交流活动,外版图书的零售及二级批发,音像设备的销售,广告代理。
第六条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出资人:财政部。出资方式:货币、房产、实物。
第八条 出版社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出版社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主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主办单位享有如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