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1〕45号)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