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亚洲联创(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为中外合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11〕237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11]126号请示收悉。
根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上海东方盛典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四海一家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CJ娱乐株式会社共同设立中外合资演出经纪机构--亚洲联创(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中方两家公司各出资1200万元,韩方公司出资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