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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东亚泽龙(北京)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作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东亚泽龙(北京)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作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11〕257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综发[2010]857号请示收悉。
根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东亚泽龙(北京)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作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东亚娱乐有限公司(香港)与东阳易星传媒有限公司各占投资比例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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