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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2001年11月30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288号《关于监视居住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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