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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11中国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会”的通知

  A1馆(浙江省馆)、B1馆(省市区馆)、C1馆(旅游装备馆)、D1馆(户外休闲用品馆)、E1馆(酒店用品、旅游纪念品馆)。
  根据招展实际情况,特色工艺品、境外地区特色产品机动考虑在展馆二楼专门设馆,进一步扩大展会规模,充分体现展会特色。
  十、展位收费标准
  每个国际标准展位6200元。为推进市场化进程,本届按4800元/个展位统一收费,光地500元/平方米。双开口加收600元/个。
  十一、参展优惠政策
  (一)边疆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
  国家旅游局对西南地区省份和青海、甘肃、宁夏、西藏、新疆(包括新疆建设兵团)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继续给予支持,以上地区企业参展展位费由国家旅游局承担。
  (二)品牌企业优惠政策
  1.全球500强企业、国际顶级品牌商品免4个展位费(限36平方米);
  2.“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企业展位费优惠30%。
  3.“省级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省老字号”等企业展位费优惠20%。
  4.“地(市)级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拥有地(市)级著(知)名商标、“地(市)级老字号”、“地(市)级名牌产品”等企业展位费优惠10%。
  (三)组团参展优惠政策
  由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组团的参展企业,以及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商会、协会、会展专业机构组团的参展企业,享受组团参展优惠和奖励政策。
  附:“2011中国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会”各省市招展招商任务指导分配一览表(建议)

  附:
  “2011中国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会”
  各省市招展招商任务指导分配一览表(建议)

省份

采购商数

展位数

北京市旅游局

100

18

天津市旅游局

60

12

河北省旅游局

60

12

山西省旅游局

60

12

辽宁省旅游局

60

12

吉林省旅游局

60

12

黑龙江省旅游局

60

12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60

12

浙江省旅游局

2000

450

江苏省旅游局

80

18

安徽省旅游局

60

12

福建省旅游局

60

12

江西省旅游局

60

12

山东省旅游局

70

16

上海市旅游局

60

18

河南省旅游局

60

12

湖南省旅游局

60

12

湖北省旅游局

60

12

广西自治区旅游局

60

12

海南省旅游委

60

12

广东省旅游局

80

18

重庆市旅游局

60

12

四川省旅游局

60

12

云南省旅游局

60

12

贵州省旅游局

60

12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

30

10

陕西省旅游局

50

10

甘肃省旅游局

50

12

宁夏自治区旅游局

50

12

青海省旅游局

50

12

新疆自治区旅游局

30

1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3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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