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有独立的职业病防治院所60余家(其中省级1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27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492家,远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落实职业病防治项目为抓手,继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当前首先要加强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没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省份,要尽快恢复重建或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全省(区、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中心,加强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要继续认真贯彻《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的要求,尽快全面实现每个市(地)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职业病科建设为契机,提高职业病医疗救治和教学科研水平。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和管理,我部正在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指导意见》、《职业病防治机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绩效考核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随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治疗的能力和水平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不断加强机构建设、规范审批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根据当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管理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和水平,认真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落实劳动者个人权益保护措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充足、优质、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