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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国家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支出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二、转移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2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二、下级上解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保基金的捐赠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基金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01 养老金待遇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二、本科目下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设置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基础养老金”一级明细科目,核算按政府规定计发标准,并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村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参保农村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参保人死亡时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继承人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三、养老金待遇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定期结算养老金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借记“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农村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二、转移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因参保农村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按照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借记“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补助下级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补助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借记“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2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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