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个人缴费收入”等科目。
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养老金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1002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按规定存入收入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农保基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收入户相关业务。
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科目。将现金形式的上述收入存入收入户,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收到直接存入银行或银行转账形式的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科目。
(二)收到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三)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四)收到收入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收到现金形式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将现金形式的上述收入存入收入户,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收到直接存入银行或银行转账形式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按规定将收入户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缴存财政专户。缴存财政专户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1003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农保基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相关业务。
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接收征收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三、财政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将收入户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政府补贴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补贴收入”科目。
(三)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国家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国家债券本金,按照实际收回的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投资”科目。
(五)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