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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继续加强文物保护制度建设,做到文物工作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构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步伐。要认真做好文物立法工作调研,着力健全和完善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文物工作中急需的法律制度,适时将文物工作中的有效政策、成熟经验和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要及时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配套的标准和细则,增强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立法工作要切实做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法制机构在文物立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文物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项、起草过程中的论证、沟通与协调,积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要认真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及时应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定期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始终与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适应文物工作实践需要。积极推动文物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依据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四、大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要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化建设,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不断健全和完善文物行政机关议事规则,细化对主要领导干部决策权力的监督。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文物安全、文保工程、考古工作、博物馆建设与管理、社会文物管理、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以及未经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全面加强文物行政执法能力
  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改进和创新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方式,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特别重视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制度化建设,严格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程序、时限、裁量标准、责任义务以及相关处罚和审批文书,对文物行政执法中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制度。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充实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尤其要重视基层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责任。要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提高行政执法装备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预防和惩治执法腐败行为。要特别重视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和社会最为关注的文物保护问题,严厉查处危害和破坏文物安全的违法案件,维护正常的文物管理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文物行政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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