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文物政函〔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有效推进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行政部门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责任和使命
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之一,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力量。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各种问题,是文物行政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应当着力做好的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创新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注重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树立文物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为保障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切实提高文物行政部门干部队伍法治意识
要建立和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确保所有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特别是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研究和贯彻执行。要加强全体文物工作者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执法实践培训;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应当经常化、制度化,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中的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
三、积极健全和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