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调整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 财关税〔2007〕2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经核定符合环保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拆船企业进口的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按17%征收,再按8%返还,同时对每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废船总量进行控制,并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退税手续。
经核定,2006年度和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废船总量分别为30万轻吨和36万轻吨;2006年度、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分别见附件1、2。
《
财政部关于调整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24号)予以收回。
附件:1.2006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
2.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
附件1:
2006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
1.张家港市五友拆船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2.靖江市新民拆船有限公司(原:靖江市新民拆船厂)
3.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
4.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5.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
6.荣成市拆船公司
7.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
8.江门市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
9.江门市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
10.泰州市伟业拆船轧钢有限公司
11.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
12.靖江市敦丰拆船有限公司
13.安徽省华隆资源再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拆船分公司)
1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