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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暂行规定

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日邮电部发布)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促进邮电科技进步,加速邮电通信的现代化,鼓励和支持学术思想新,技术水平高、有重大价值的邮电科技(含经济管理)著作能够及时出版,特设立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二、出版基金用于资助邮电高科技图书的出版。资助出版的选题由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经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出版的图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作为重点图书组织出版。
  四、出版基金的来源
  “八五”期间暂定每年筹集四十万元。
  (一)邮电部每年拨专款二十万元;
  (二)人民邮电出版社每年出资十五万元;
  (三)向有条件的邮电企事业单位筹集一部分。

              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出版基金的使用方向,评审、确定图书的选题和资助金额,定期审查出版基金筹集、使用情况。
  评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另定。
  六、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出版工作的部领导和邮电科技方面(含邮电经济管理)及出版方面的专家、教授若干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部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需要时可连任;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至少有半数委员继续连任。后续委员由评审委员会推荐,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部批准聘任。    
  七、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活动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邮电出版社。

             出版基金的使用、评审

  八、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图书,由于发行量小而出版困难的选题,出版资金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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