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处理办法
(1992年5月14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是利用民间渠道传递的一项业务,在各处理环节中应严格同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加以区分,防止相互混淆。快件发往广州利用邮政渠道传递。
指定广州速递公司为出口台湾包裹快件集中处理局(以下称集中处理局),负责向香港中国快递公司封发台湾包裹快件。
(二)该项业务原则上仅限省会局办理。沿海省、区、市或台属较集中的地区,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已开办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的地、县市局办理此项业务,但应将本省、区开办范围向中国速递服务公司报备。
(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台湾包裹快件的收寄处理、运递时限要求和处理手续以及禁限寄物品参照《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台湾包裹快件的验关按照国际及港澳地区特快专递邮件验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台湾包裹快件重量、尺寸和资费标准
(一)每件限重20公斤。
(二)每件快件的长度不超过1050亳米,长度和长度以外的最大横周合计不超过2000亳米。
(三)资费标准。
起重每一公斤 人民币 155元
续重每半公斤 人民币 38元
第三条 台湾包裹快件的收寄
(一)寄件人交寄台湾包裹快件必须详细填写专用“台湾包裹快件详情单”(见附件)一式五联:
第一联 名址联(白色,做回单随快件寄发)
第二联 收寄局存联(黄色)
第三联 海关存联(绿色,交驻局海关)
第四联 寄件人存联(浅红)
第五联 收件人存联(白色,粘于快件上)
(二)详情单可以用中文、英文填定,收件地址中不得有“中华民国”或“ROC”字样。
(三)寄件人在填写详情单时,应在详情单上“无法投递处理意见”栏内注明快件在无法投递时的处理意见。如不注明处理意见的则将按放弃处理。
(四)快件和详情单上不得加盖邮政日戳、邮资已付及其他邮政业务戳记。也不得粘贴邮政业务签条。
(五)快件内如装有中成药或西药时,应向寄件人说明,收件人在收受此类物品时,可能需交付台湾进口检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