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开办国内邮政电子信函业务的通知
(1992年5月14日)
国际邮政电子信函业务已在几个城市开办,情况良好。为了充分发挥邮电部门优势,向社会提供更为快速、便利的通信服务,部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开办国内邮政电子信函业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邮政电子信函业务是邮政速递通信服务与电信快速传输手段相结合与互补的通信方式。开办邮政电子信函业务,既有利于邮政速递业务的发展,又有利于电路的利用。给社会带来效益。各局要依照《国内邮政电子信函业务处理试行办法》,抓好业务组织管理,加强业务宣传,搞好服务,努力发展业务。在开办之前,要抓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好邮、电两方面的业务关系,做到相互支持配合,按时开办。
二、国内邮政电子信函业务先在全国省会市邮政局和已开办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的城市局(详见附表)开办。邮政电子信函的揽收和投递由各局邮政速递部门具体负责。
三、为便于设备使用维护,开办邮政电子信函所需要的传真机,由部邮政总局统一购置配备,其它附属设备由各管理局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