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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营邮电企业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Y:为上年度邮电业务总量增长率;
  D:为调整值。主要依据邮电企业的进口、转口业务占通信总量的比重来确定。
  2.邮电部对直属企业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参与企业职工人数调控的经济效益指标。
  3.根据国家政策邮电企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等统配人员所需增加的增员指标一律纳入按比例浮动的增员计划范围,不再实行计划指标外单列年终另行结算的办法,成批成建制人员调动仍实行计划指标外单列年终另行结算的办法。
  4.邮电业务总量增长率出现负值时,职工人数应相应下浮,下浮指标在扣除当年按国家政策统一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外,从各单位当年自然减员指标中相应冲销。
  5.按本办法计算的年度新增职工人数指标范围内,邮电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安排招工时间,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有关招工等具体事宜应与地方相关部门协商办理。
  6.邮电企业就严格控制从农村招收职工,由于通信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农村招收职工时,要严格按国务院一九九一年发布的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劳动部(1991)65号《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复函》的有关规定执行。
  7.弹性职工人数计划基数的核定
  实行弹性计划第一年职工人数基数的核定,原则上按邮电部下达给各单位的上年职工年末计划到达人数加上年实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人数后确定,若上年末职工实际到达人数小于部下达的年末计划到达数,则按实际到达人数核定。
  从第二年起年度职工人数计划基数的确定,原则上按本办法的桔算数进行核定。
  8.职工人数计划的考核与结算
  为有利于邮电企业年度增员计划指标的合理使用,均衡安排年度增员计划指标,邮电部对企业主管部门的新增职工人数计划指标,采取每年一考核、二年一结算的办法。计划年度内节余的劳动指标,在结算期内,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集中统一调剂,跨年度结转使用;实际到达人数超过按本办法计算应增加的职工人数时,除相应核减下年度新增职工人数计划外,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邮电企业职工人数弹性计划年度考核及基数核定表》在下年度二月前报邮电部劳动工资司并附详细的文字说明。劳动工资司于三月底前核定各单位年度计划基数。
  (二)工资总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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