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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3月2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网点,下同)的管理,进一步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邮电部门在依靠社会多渠道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的同时,应在可能条件下利用自身力量举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和安置富余人员,同时在配合邮电发展、改善后勤服务、方便职工生活和为社会提供劳动服务方面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三条 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投机倒把、滋扰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 邮电企业、事业单位在自身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可以将邮电延伸服务和生活后勤服务等工作交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营。邮电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进行劳务结算。邮电企业正常业务及国家计划内的物资,不得交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营。

第二章 邮电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地、市、县邮电局及其他举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邮电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或制定有关部门,对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
  第六条 邮电部门在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 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享受免税和减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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