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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在邮电企业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评聘技师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在邮电企业生产实习指
 导教师中聘技师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29日)


  为适应企业职业技术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改变当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缺乏师资来源等状况,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邮电企业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评聘技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电企业所属的技工学校、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可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实行技师聘任制。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应限定在经劳动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行业实行技师(含业务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专业(工种)岗位。
  二、评聘技师的职数限额,应严格控制在原部教育局(1986)教职字83号文件中邮电技工学校编制标准表规定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编制定员范围之内。
  三、属工人身份,因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不能聘任为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或经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培训班培训合格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申报技师的资格:(一)一九六六年底前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含本工种工作);(二)在本专业(本工种)工作二十年,其中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十年以上。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按干部管理的人员不实行技师聘任制。
  四、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评聘技师的具体考核标准和评聘办法,仍应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中结合生产实习教学的实际,应重点考核是否具有技术业务专长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否优秀地担任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所设课程的讲解、示范和实际操作指导,能否出色地完成教学计划、取得较显著的教学成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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