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2年1月29日)
现将劳动部《
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技师、业务师评聘工作中,要坚持“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工人的技术业务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的方针。在技师、业务师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原则下,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使他们充分发挥传授技艺培训技术业务工人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抽调技师、业务师脱产承担具体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但不能长期脱离。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技师、业务师的培训,并把培训工作纳入企业职工的年度培训计划,以不断拓宽他们的专业知识面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有条件的地(市)邮电局,可按专业(工种)分批统一组织技师、业务师进行短期脱产培训。个别专业(工种),地(市)局培训有困难的,可由省局统一组织短期培训。
三、技师、业务师职务津贴一般每月为十五元至二十五元,但各单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平均每人每月二十元的标准。邮电企业根据部统一部署首批聘任的技师、业务师,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在首批聘任的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任职时间虽不满五年,其职务津贴也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四、各级邮电企业要加强对技师、业务师评聘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首批技师、业务师评聘后,即转入正常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任职考核情况,该解聘的要及时地做好解聘工作,并有计划地分批进行补聘和续聘工作。技师、业务师的申报资格要严格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工龄不满十五年的工人,确有突出表现,符合其它条件,经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批准,也可破格评聘,但要从严掌握。凡属企业没有组织参加本工种技术业务等级全部项目考核的,均不得申报和参加技师、业务师的评聘。
五、根据邮电企业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部仍授权由各管理局统一核发《技师合格证书》。
六、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制定具体的技师、业务师管理办法。企业要健全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并建立考绩档案,对技师、业务师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审,并将考核评审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解聘或续聘的重要依据。技师、业务师职务津贴要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各管理局应及时对所属企业技师、业务师评聘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交流经验,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充分调动技师、定务师以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