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单位统计要对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决策、经济效益的高低实行监督,作出评价,以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
第八条 实现数据处理现代化。要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技术,实现全省、全市(区)邮电企业内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存贮、分析自动化。积极开发应用统计软件技术。
(一)企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大小,处理数据的多少,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县级以上企业、单位一般要配备微机,省管理局及比较大的地(市)要配备小型机,保证统计资料搜集、汇总、加工,整理和建立数据库的需要。
(二)县(市)级以上企业、单位,要逐步应用计算机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以及统计报表进行管理。地(市)局要逐步实现县(市)至地(市)用计算机传输数据,并建成数据库。
(三)省管理局,要逐步实现全省邮电系统计算机联网,实现统计数据从采集、处理、传输、存贮到分析的自动化,建成全省数据库,并负责全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运用。
(四)省管局要负责全省计算机技术普及和培训工作,专职统计人员要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并能操作使用。
第九条 邮电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是加强邮电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应当对《规定》负责,并保证条款的贯彻执行。在制订局长任期目标责任时应包括《规定》的主要内容,各企业、单位要制定实施《规定》的规划和措施。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时,应包括《规定》执行情况的内容。
第十条 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统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实施《规定》的情况,有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以及总结推广经验的责任。对不执行《规定》造成统计工作混乱、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企业、单位,应依据《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并结合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奖惩办法兑现。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邮电通信企业。邮电工业、供销、施工单位、集邮公司、邮电科研院校等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条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