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 新闻出版署关于邮票目录出版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21日)
邮票是寄递邮件的邮资凭证之一,是国家授权邮电部发行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有价证券。邮票的设计、印制、发行均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保护。邮票目录是由邮票图案和有关邮票设计、印制、发行等资料组成的工具书,因此邮票目录中的邮票图案及有关资料,必须由邮电部统一公布。
近几年来,有的出版社未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印制出版邮票目录,且质量粗劣,错误颇多;有的图案甚至用了原大原色。这不仅影响了我国邮票的声誉,而且在广大读者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维护我国邮票的严肃性、权威性,特作如下规定:
凡系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的邮票图案及邮电部公布的邮票设计、印刷、发行的有关资料的邮票目录(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的全部邮票,一个年度的全部邮票或全部普通邮票、全部纪念邮票、全部特种邮票的图案及邮电部公布的邮票设计、印刷、发行的有关资料)必须经邮电部审核批准,同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后,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并向国内外发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编印、出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新闻出版局加强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要通知要求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