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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机械制造技术协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机械制造技术协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32号 2005年12月2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机械制造技术协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美国机械制造技术协会广州代表处是2004年9月经批准成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主要职能是提供机械制造方面的技术合作的联络工作,不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美国财政部已出具了证明,证实其总机构美国机械制造技术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同意对美国机械制造技术协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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