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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8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法[2005]453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目前从事旅游宣传推广咨询联络及协调等非经营性活动。香港税务局内陆收入委员会出具了香港旅游发展局(原香港旅游协会)免税的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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