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培养措施。
——根据新时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加大培养经费的投入,为各类人才培养提供继续教育、进修培训、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必要资助;支持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加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建设。
——建立知识产权人才评价标准,适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定工作。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信息,鼓励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合理流动,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切实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高层次人才。
——加大人才培训和使用力度,对于百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举办高层次人才培训班,并选派40名左右人选出国进修学习;有计划地选择人选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重大课题和学术研究及国际交流项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培训,强化岗位使用和实践锻炼,以及跨部门挂职等,实行开放式培养,切实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
4.组织管理。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选拔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培养和考核工作主要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人选所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建立考核制度,重点考核人选的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和培训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人事部门备案。考核情况记入人才档案,作为人选调整的根据。
在考核的基础上,对人才工程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掌握新涌现出来的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人才选拔的条件,及时调整。
(二)千名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
主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法律和政策及战略研究、专利审查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中选拔。具体要求为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管理和专业工作经验,掌握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业务能力较强,工作和学术成就较突出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部门根据人才工程方案的要求,负责千名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具体组织方案由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确定,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于选拔的各类人才,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纳入国家千名人才培养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并在培训经费、课题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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