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276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在宁夏使用阳光产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阳光产险〔2010〕216号)及其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宁夏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52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基准费率表
(适用于宁夏地区)
地区 | 险别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机动车损失保险 |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 机动车盗抢险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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