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开展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是民政行业深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进一步落实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鉴定站管理服务水平,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评估范围
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以下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工作使用《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表》(简称合格评估表,附件2),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工作使用《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表》(简称示范评估表,附件3),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四、工作安排
本次评估工作包括自查自评、合格评估、示范评估等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1年3月5日~3月20日)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本地区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3月21日~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