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的粮食概念含油脂油料。
2.企业按企业性质划分时仅在对应类别处填报一次。数字勾稽关系(1)+(2)+(3)=1。
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指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加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指这些企业的全部资产中国有资产(股份)相对其他所有者中的任何一个所有者占资(股)最多的粮食企业。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粮食企业,指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中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外商投资粮食股份有限公司及港、澳、台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粮食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和。
其他粮食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建立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粮食企业以外的粮食企业。
3.认定级别分为国家、省部、市县三级。企业如获得多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仅在最高认定级别处填报一次,不再在其他级别处填写。数字勾稽关系(4)+(5)+(6)=1。
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门联合认定的企业,其中包括粮食类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省部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指由省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有关标准认定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市县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指由市县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认定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4.类型按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营业务分为生产(指粮食种植)、加工、购销3类,企业仅能填报一项,不再在其他项填写。
数字勾稽关系(7)+(8)+(9)=1。
5.总资产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填列。数字勾稽关系(10)+(11)=1。
6.销售额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总额,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数字勾稽关系(12)+(13)=1。
7.加工企业按产能划分,此项仅由在“4.按类型划分”中填写了“加工”的企业填写,数字勾稽关系(14)+(15)=(8)。大米加工业、小麦加工业、食用油加工业以及玉米加工业的生产能力指年设计处理原料量;粮食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生产能力指年设计生产产品量。计算办法如下:
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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