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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1]21号 2011年3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殖放流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中央支渔惠渔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2009年、2010年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我部决定于2011年3-7月对2009年和2010年增殖放流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保证项目成效为目标,按照查处违规、排除隐患、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督促整改、保证效果的总体思路,认真开展增殖放流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放流行为符合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使用,坚决纠正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套取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切实保证放流苗种数量和质量,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增殖放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一)增殖放流项目执行情况

  1.项目进展情况。检查2009年和2010年增殖放流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内项目进展情况,包括放流时间、地点、苗种种类、数量、规格;任务完成情况,即实际放流规模占计划的比例。

  2.项目管理情况。建立何种监督机制,增殖放流从抽样计数开始是否有全程影像资料记载并在有效监督下公开进行;是否建立增殖放流具体操作规程,对抽样、计数、称重、评估和不同品种的规格测量予以规范;供苗单位是否招投标确定以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放流是否公证、公示以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每次放流是否有现场交货单、验收人员签字单等验收手续。

  3.供苗单位情况。是否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是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经济苗种供应单位是否为原种场,单位级别(国家级、省级、地市级还是县级);企业育苗生产设施、设备状况(主要包括水、电、气、暖设施及暂养池状况等)能否满足生产需要;技术保障能力(主要包括技术人员配备、指导育苗经验、育苗成绩、技术设施等)能否达到相应要求。

  4.苗种质量和种质检测情况。是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要求开展苗种质量检测;放流苗种亲本来源,放流苗种是本地种的原种还是子一代,种质是否检测及承检单位;放流苗种是否开展检疫及承检单位。

  5.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和效果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已制定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情况;目前已经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价的地区(水域)、承担效果评价工作的单位以及主要评价结论。

  6.增殖水域禁渔保护情况。增殖水域是否落实专门管护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7.社会参与情况。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情况,是否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增殖放流资金使用情况

  1.账目设置。项目单位是否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进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有无将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帐的情况。

  2.资金使用。项目经费支出情况,重点是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支出金额及占全部经费比例,开展增殖放流标志、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费用支出金额及占比情况。

  3.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有无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

  (三)对目前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过程相关意见建议。

  三、检查范围

  承担2009年、2010年增殖放流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包括列入2009年和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增殖放流承担单位,以及同期利用农业部部门预算内资金承担科研性、跨区域和流域性苗种放流任务的有关农业部直属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表1。

  四、检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

  各项目单位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2009年和2010年相关增殖放流项目进行自查,对照上述检查要点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附表2,于4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表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二)专项抽查

  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于4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会同财务司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份开展专项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抽查重点是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主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现场、查验相关原始记录和资金账目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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