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1]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贸购展览品清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序号
| 类 别
| 数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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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 每个参展商第1-7类展览品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1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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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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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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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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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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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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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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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第8-11类展览品单件售价500美元(含)以下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20件;展览品单件售价在1000美元(含)以下5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0件。第10类展览品单件售价在20000美元(含)以下10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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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珠宝、首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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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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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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